原告谭某,男。
被告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7元,减半收取325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56元,共计5509.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曹陆阳
审判员尹和平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