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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8岁。

被告人石某某,女,52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在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派出所指导员许方勇、民警刘震、张刘海拘传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张亚力(张晓刚)时,张某某用拳头打民警头部、石某某、张守进(现在逃)撕住民警衣服进行阻碍,致使张亚力逃跑,经鉴定刘震左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张XX、林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被告人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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