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佛坪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1年登记结婚,当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唐XX。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原告,2008年9月协议离婚未果,原告便独自外出打工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唐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5年至2008年9月期间,双方同到福建省长乐市打工,夫妻相互关照,感情很好。2008年11月因小孩上学,夫妻协商由被告在家照顾小孩及老人,原告继续到福建省长乐市打工至今。期间原告听信他人挑唆要求与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8月9日在佛坪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唐XX,现在佛坪县大明宫小学就读。2005年原、被告到福建共同打工、生活,直至2008年9月因事返乡,期间夫妻双方偶有争吵。2008年11月原告再次到福建打工,被告在家照顾老人及小孩。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谈婚近一年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共同生活近十年,期间夫妻能同心协力、互相关照,说明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意见不一,为琐事争吵,虽会影响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间多些交流沟通,少些抱怨指责,互谅互让,完全可以避免和降低对夫妻感情的影响。原告诉称被告打她,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观点不能成立。为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杜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