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胡XX、易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村XX宿舍,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胡XX、易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XX、易XX因道路交某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0日经株洲市X区交某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胡XX、易XX于2011年7月22日13时0分发生道路交某事故,经协商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造成易XX受伤的医药费x.51元,由胡XX负责承担。

二、事故中损坏的电动车修理费、易XX受伤后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某、误工费、往后巩固治疗费用及十级伤残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x元,全额由胡XX负责承担。协议履行后,就此结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鹏飞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