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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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