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户县X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杨某丙,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X村X组给付土地收益分配款3500元,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之款负连带责任;两被执行人给付垫付的诉讼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案件款355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即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