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南省XX公司出纳兼收款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13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20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间,被告人满某利用担任XX公司出纳兼收款员的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截留该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x.3元未交公司财务入账,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游戏厅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06年12月15日,被告人满某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单位发现后潜逃。为使国有财产免遭损失,该公司经理田某某等人已将满某挪用的公款人民币x.3元予以填补。
2011年9月12日,被告人满某主动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满某的户籍、身份证明资料、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未入账调拨单及白条复印件、商品盘点表、记账凭证及现金缴款单、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田某某、陈某、赵某丙、滕某某、郭某丁、屈某、路某、满某、丁某某证言,湘怀检技鉴字[2011]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取单位货款不入单位财务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公款共计x.3元人民币,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在司法机关清网行动中能主动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原单位同事已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填补,给国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满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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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滕某学
审判员贺成党
人民陪审员罗帅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相关法条附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某、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某、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