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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史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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