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