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现服刑。
被执行人户县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某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87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87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