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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嗜酒如命,尤为恶劣的是被告酒后殴打我的行为已成为家常便饭,无奈我于2005年11月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7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打,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11月原告外出,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某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处的证明,李亚州、耿某英、陈某利的证明材料,被告给原告写的保证和本院询问被告之父的调查笔录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打,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2005年11月原告外出后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三喜

审判员张波涛

审判员王志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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