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巷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巷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与被告廖××合伙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于1998年共同经营××餐厅,同年8月,原告退出合伙,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并写有欠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廖××一次性支付原告范××合伙欠款人民币1600元整。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颖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