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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洛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女,39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5月原被告结婚,婚后分别于1993年、2005年生育女儿张甲、张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长期冷战,加之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

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4年6月21日、2005年生育女儿张甲、张乙。原告无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久,虽因生活琐事有矛盾,对夫妻之间感情有影响,但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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