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洛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女,39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5月原被告结婚,婚后分别于1993年、2005年生育女儿张甲、张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长期冷战,加之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
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4年6月21日、2005年生育女儿张甲、张乙。原告无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久,虽因生活琐事有矛盾,对夫妻之间感情有影响,但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