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地(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燕建华,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某、王某某。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