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滕XX,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被告人向XX,男,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自诉人滕XX以被告人向XX犯遗弃罪,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滕XX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向XX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滕XX要求撤回其起诉的申请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滕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