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军伟,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以与被告朱某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在开庭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长李雄飞
审判员朱某祥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