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1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曾约定婚生小孩尹某云(X年X月X日生)、尹某萱(X年X月X日生)均于被告尹某抚养。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住房,无稳定收入,根本没有抚养小孩的能力。因为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变更,判令二婚生小孩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尹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尹某辩称,被告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小孩尹某云、尹某萱由原告周某抚养至成年,被告尹某从2011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其自行选择;
二、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