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该公司技术服务中心投诉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物业一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口胜利科贸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上诉人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给被上诉人调换两台同型号、同款式的海信牌电视机,上诉人与河口胜利科贸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400元作为对原电视机显视屏发生的碰撞损失的赔款。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
审判员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