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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乙、河口胜利科贸发展中心产品质量纠纷案
时间:2001-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该公司技术服务中心投诉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物业一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口胜利科贸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上诉人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给被上诉人调换两台同型号、同款式的海信牌电视机,上诉人与河口胜利科贸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400元作为对原电视机显视屏发生的碰撞损失的赔款。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

审判员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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