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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薛景书,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方西乾,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薛景书,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西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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