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雷X,局长。
被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XX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XX医院(麻)药行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审查完毕并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XX医院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药行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