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某,男,1987年10月生,农民
被告任某,女,1985年3月生,农民
原告邬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一案,原告邬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11月5日依原告的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6月10日本案恢复审理。2010年9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某某诉称,2007年5月1日,原、被告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一直未建立感情。2008年1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原因的情况下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离婚。
被告任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邬某某与被告任某于2007年5月1日结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正月原告邬某某外出务工,同年5月被告任某也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及来往,分居至今。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与被告任某婚后生活短暂未建立夫妻感情,于2008年正月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孝虹
审判员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