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朗州北路X号。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胡XX与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XX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某,于2009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920000元,借款时约定借期为2年,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由于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目前经营亏损,无能力履行到期债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将尽力筹款还债,但利息是否可以适当降低一些。
经审理查明: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于2009年10月5日向原告胡XX借款920000元,借款时约定借期为2年,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经营亏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2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920000元,并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常德XX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