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相识,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X。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婚后性情暴燥,不爱劳动,只爱吃喝玩乐,每次酒后就找茬打骂原告。2006年冬季的一天,被告又打原告,原告为躲避被告,当天晚上就离开原告,并分居至今。2008年7月,被告因涉嫌强奸,被法院判处徒刑,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XX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春季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2001年3月1日双方生一女孩,取名陈XX。2002年10月份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2月21日,被告陈某某因犯强奸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同时查明:原、被告均没有婚前、婚后财产;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7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所生女儿陈XX年龄尚小,且被告目前正在监狱服刑,故陈某文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女儿陈XX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志强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现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