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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殷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一辆豫x桑塔纳2000轿车接上被害人张某戊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以拉个乘客挣点钱花为名,由李某某假装乘客上车,让不知情的张某戊一起乘车至长江大道京珠高速附近时,李某某假装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戊发生口角,让被害人张某戊将事先由李某乙交给李某某的3800元钱抢走。事后,李某乙对张某戊谎称李某丙被“紫薇大道刑警队”抓获,以托关系花了五万元为由,让张某戊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李某乙多次向张某戊索要。2011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安阳市X村,在向被害人张某戊的父亲张某丁索要x元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丙系诈骗未遂,请求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诈骗被害人张某戊的钱。2011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驶牌照为豫x桑塔纳2000轿车接上被害人张某戊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以拉个乘客挣点钱花为名,李某某假装乘客上车,然后,让不知情的张某戊一起乘车至长江大道京珠高速附近,李某某假装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戊发生口角一块下车,被害人张某戊将事先由李某乙交给李某某的3800元钱抢走。事后李某乙对张某戊谎称李某丙被“紫薇大道刑警队”抓获,托关系花了五万元为由,让张某戊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李某乙多次向张某戊索要。2011年8月29日14时许,张某戊的父亲张某丁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安阳市X村兰州拉面馆向被害人张某戊的父亲张某丁索要x元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供述证实,2011年8月7日下午,其二人因为对被害人张某戊有意见,商量骗张某戊一笔钱。经过预谋,由被告人李某乙先给李某某3800元钱,然后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桑塔纳轿车接上被害人张某戊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以拉个乘客挣点钱花为由等客。当日17时许,李某某假装乘客上车,行至长江大道京珠高速公路附近时,李某某假装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被害人张某戊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乙让张某戊、李某某、李某丙下车,张某戊将事先由李某乙交给李某某的3800元钱掏出抢走。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对被害人张某戊谎称李某丙被“紫薇大道刑警队”抓获,以托关系花了五万元为由,让张某戊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的事实和被害人张某戊陈述的其于上述时间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一块坐车到安阳市长途汽车站,李某乙说找个憨头弄点钱花,其见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带着一个男子说去内黄,其一块坐车到长江大道京珠高速公路西边,被告人李某乙停车,被告人李某丙下车抓住那男子的手,其从那男子裤兜里掏出3800元钱,三人分钱后吃了饭,第二天五点左右,李某丙哥哥打来电话说被告人李某丙出事了,跑事需花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乙让其打了二万五千元欠条的事实相一致。证人张某丁、王某、韩某某的证言和被害人张某戊书写的借条、现金照片能印证上述案件事实。(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诈骗未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二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杨仲梅

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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