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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马某与被申诉人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0月1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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