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马某与被申诉人郑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0月1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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