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信某,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道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社旗县X村信某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40岁,该单位营业部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56岁,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社旗县X村信某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信某借款纠纷一案,原由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信某不服向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宛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社旗县X村信某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杨某某和原审被告信某的委托代理人罗道培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娜、沈琳出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