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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郭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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