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郭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