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略),现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海港(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海狮(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廖某,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略),现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辩护人零某某,建邦(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略),现暂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廖某、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蛉鞠罕嵩鹛吖荆罕谠庇盏⑷噶馨硎ⅲ啦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馈欠鄢懈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拊蘼盅⒘齑旒辈雕鲦コ种吖唬姹烁迫栈闳肮浼缙け嘶氯撼坪⒃弧姹烁湃裾儆笆浼缙け嘶杖账萌⒑弧姹烁稳ち笆浼缙け嘶闳诹涔⑽弧姹烁钊醒S皆サ瓮硬呒纤K獭滦绞翊旅呤纤嬖烁とy鹏辉、刘文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廖某、杨某某等人在防城区X镇X路的园外园KTV娱乐城三楼K01包厢饮酒,次日凌晨硎牛裾儆胧挥Ρ撕と羪痢ⅰ谏强牛裾儆檬钟剖蛲ごy××,被他人劝阻。后黄某乙和张某某、杨某某、廖某、韦栋耀返回园外园冲上楼,在三楼K0岚畔诿钥ざ羪痢蛉糯呓疲栈闳蚬衷冻绷ね羪痢妒5弧Ρ撕と羪痢弧捅酵阂谰惹蘧谛庇淼劳鏊Mň椒ぃy××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廖某、黄某乙分别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廖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廖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赔偿;2、被告人黄某乙为朋友出头,事先无预谋,案件是由张某某引起。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提出在本案中其不应是主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不是主犯,既没有提出犯意,也没有纠集其它被告人,在被告人黄某乙用刀捅被害人时,其还进行了阻止;2、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交待,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廖某在案发的开始进行了劝阻,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2、被告人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3、被告人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廖某、杨某某与韦栋耀、侯某某等人在防城区X镇X路的园外园KTV娱乐城三楼K01包厢饮酒。次日凌晨1时多,张某某向服务员甘x提出要一个扎盅,甘x表示库房的工作人员下班,无法要到扎盅,张某某因此不满,与在此等候甘聏嘞陌坏Ρ撕とy××(甘膞械竽雅┯ⅲ谏强牛裾儆檬钟剖蛲ご羪痢唬怂叭枞W浮旨臃笾藕裾儆仁说既缸卤ハ崧式胝笨冢ト穆叩锢郊さ羪痢牛裾儆檬钟ㄊた羪痢摹钡硬⒆貌啡雇蚺ご羪痢ぃ羪痢埂只危ち仁说醇肿沤裾儆吕幌ヒB薄诺裾儆⑹啤栈闳⒐睢醒S⒃巍ち⑹ぁ拔⒁睢液疾缸弑阶暗庠巴栽娑置越喑敝牛裾儆允贫栈闳⒐睢醒S⒃巍ち⑹ぁ拔⒁睢液炔说砣颈帐鸥徊けy××打中一拳,很痛。黄某乙听后说:“你被打到就不同了哦!”,之后黄某乙和张某某返回园外园冲上楼,杨某某、廖某、韦栋耀也紧跟着冲上楼。五人到三楼K0岚畔诿笨矗ぜ羪痢谡迷鸥诿牛裾儆焓运ざ羪痢蛉糯呓疲栈闳蚬衷冻こ羪痢摹蟮刈毙送涣兑5睢醒S⒃巍ち彩灰⒁宀铣ド谷蚺ご羪痢そy××推打进到K0岚锵胬C啤栈闳墓值蚴灰员鹤募兜畹烁眨轮郑冻绷ね羪痢妒拢怪な羪痢埂氐蟮疲栈闳锕磐裾儆⑹睢醒S⒃巍ち⑹ぁ拔右胩掷∠3弧Ρ撕と羪痢弧捅酵阂谰惹蘧谛庇淼劳鏊Mň椒ぃy××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廖某、黄某乙分别于2009年11月23日、24日、25日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杨某某自愿各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廖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廖某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1月23日1时50分防城港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防城园外园娱乐城的电话报案,报案内容“园外园K01包厢有人打架,有一名男子被捅伤”。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防城区X镇X路园外园KTV三楼K01包厢。该包厢内发现多处血迹,勘查现场时提取了血迹。
3、证人侯××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凌晨1许,其在防城园外园玩时,“阿十”叫服务员拿扎盅。其在包厢窗口见到“阿十”用手卡住一个男青年的脖子,其过去拉开“阿十”回到包厢。后结帐离开园外园下到楼梯口街边,“阿十”想冲上去打人,其拉住不让他上。“阿十”说他被那个男青年打中一拳脸部,“黑五”说“他打到你是吗如是这样我们回去打回他”。说后“阿十”、“黑五”、“黎担”先冲上园外园,“阉鸡”何时上其没注意。在三楼K01包厢门口,其见到“阿十”、“黑五”、“黎担”、“阉鸡”和那被打的男青年在包厢内,那被打的男青年用后捂住腰腹,身体有些弯斜,脸上表情想哭。
4、证人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其是防城园外园KT閂钟抢某穹蔽唬Ρ撕とy××的女朋友。2009年11月23日凌晨1时30分,K0岚南坏鲆懈幽蜃幸浣闷言胫溆衅竽雅びy××发生争执,这个男子用拳脚朝其男朋友的腿部、胸部进行殴打,其男朋友还手。一会儿,那男子又从包厢冲出来打两拳其男朋友的脸部,其男朋友和那男子对打,K01包厢的六、七个男子把那男子拉回了包厢。他们结帐后不到一分钟,其看见五、六个男子追打其男朋友进包厢里,其男朋友胸部、腿部的衣服全是血,地上有一滩血。其中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是员工韦x衳竽雅挠绲透缓鲆└状咨捞⑸怼纳什址呐械幽蜃么畹鬃Pā展嫫媳ぃ酥嗜薷嫜媳鋈纬ち⑹拧裾儆⑹睢醒S⒃啤栈闳惫淼谕≡钩蚺浯衅竽雅びy××。
5、证人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0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K01包厢的六、七个客人和甘×的男朋友“老长”吵架,吵了几句这些客人就下楼去了。不到二分钟,K01包厢的客人又冲上来,围着“老长”打。“黎担”想拿凳子打“老长”,其把凳子抢下来。其看到“老长”腹部、大腿有血,倒在包厢里。证人韦××通过对照片的辨认,认出张某某、杨某某、黄某乙、廖某在场饮酒,杨某某是搬凳子想打时被其拦住的男子。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三楼K01包厢的客人与服务员甘×的男朋友发生争吵。后来K01包厢的客人到收银台结帐回去。大约几分钟后,K01包厢的几个客人又冲上来,其看见那几个人将甘×的男朋友推进K01包厢殴打,并将他打倒在地上,地上有血。
6、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有服务员过来对其说三楼K01包厢有人被捅伤,其立即打电话报警。
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其女朋友韦××打电话告诉其,说其哥杨某某和他的朋友在酒吧打伤人了。其打电话给杨某某问情况,杨某某说他的朋友“阿十”先与别人引起矛盾,“阿十”或“阿五”用刀捅伤了别人。
ぁ酥とy××的证言,证实11月22日拥ぃ羪痢颉绱暗谢浣狡暗庠巴担账鸥胁鲇烁ㄈ乃钡>洹狡ザ吐:脖伟髁臼兄南绷教系嫔拿说等に羪痢弧瘫舜洌砥下蛏贝燃缇暗;啊庠巴ぴ鞴俗比そ羪痢А绿幌ヒ怕诿保燃稻垂そy××送到医院,1臃笾堤にy××死亡了。
10、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枞苛こ羪痢摹笈雅视薷蜓绱暗婊吒渌て羪痢弧吮萌队钡送保涞掀礁暗庠巴樵钟抢背ぃy××被抬到楼梯口,医生过来说已经死亡了。
1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和法医对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张某某左手腕内侧有一处被锐器割伤的伤痕;黄某乙左手中指及无名指各有一处被锐器割伤的伤痕。
13、《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提取现场的血迹、死者的血痕和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的血痕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现场的X号、X号、X号、X号血迹与黄某乙的血痕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X号、趾∠Q爰烙咚ふy××血痕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
14、尸体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对尸表进行检验,发现尸体左额内侧、左胸锁关节内下侧、左第5、6肋间处、右腰、左腰、左肘部位共有6处损伤;左第5、6肋间的破裂口进入胸腔,左胸积血约150螅巫路断⒁摹蟀嘧⒉摹嘲啾⒉摹庑考⒉摹庑考巢啾胁朴哑诹岫劢锹菏ぃy××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心脏致大出血死亡。该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
15、监控闭路录像,证实2009年11月23日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从防城园外园KTV娱乐城调取的“2009年11月23日凌晨1时至氖嗟丶湛繁悸衤毕!肌衤窍技寺诹辉姹烁湃裾儆胧挥Ρ撕と羪痢凇坏我⒋凑敝唬姹烁湃裾儆∑蛔Ρ撕とy××的脖子,被告人廖某上前劝阻。后来四被告人出了园外园再回来殴打被害人的现场情况。
16、防城港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廖某和黄某乙到案经过》,证实了2009年11月23日、24日、25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黄某乙分别到防城港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杨某某、黄某乙能够主动如实交待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廖某虽然投案,但认罪态度较差。
17、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廖某、杨某某、韦栋耀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各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弧Ρ撕と羪痢Аぜ髦ぃ抵皇Ρ撕とy××基本情况。
19、同案人韦栋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9年11月23日,其和各被告人在园外园饮完啤酒后准备到对面的粥摊吃粥,“阿十”说刚才他被与他发生冲突的那个男子打得好痛。“阿五”、“阿四”就说要返回找那男子,其跟在“阿十”、“阿五”、“黎担”、“阿四”的后面。上到K01包厢时其看见“黎担”用拳头殴打那男子的脸部,打了好几拳,“阿十”、“阿五”、“阿四”也围着那男子拳打脚踢。通过照片辨认,韦栋耀认出“阿四”(廖某)、“阿寿”(张某某)、“阿五”(黄某乙)、“黎担”(杨某某)是当时围住被害人殴打的人。
20、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及辩认、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9年11月22日晚,其和“阿十”、“黎担”、“阉鸡”、“老波”、“阿姚”、“番鬼”等到园外园三楼K01包厢玩。第二天凌晨1时20分许,“阿十”因叫服务员拿扎盅与她男朋友发生争执。结帐后他们一起到一楼到对面粥摊吃粥,行到路中央时,“阿十”说,“刚才被那名男子打了一拳在下巴上”。其对“阿十”说“你被打就不同喔,我和你一起上去找那名男子。”接着“阿十”和其先后往园外园娱乐城跑去,“黎担”、“阉鸡”、“老波”、“阿姚”也跟在后面跑过去。上到三楼楼梯口,其就看见“阿十”在K01包厢门口用一只手卡住那名男子的脖子,朝那名男子打去。其就掏出一把不锈钢刀,捅了一刀那名男子的左胸上。之后“黎担”和“阉鸡”、“阿姚”、“老波”就冲过来用拳脚殴打那名男子并拉进包厢里。其发现其左手中指、无名指被刀割伤了,就很恼火,又持刀朝那名男子冲过去,朝那名男子捅了几下。当时只有其持一把刀,这把刀是不锈钢折叠式的刀,全长约14厘米,刀刃长约7厘米,刀刃宽2.6厘米。当晚逃跑途经防城文钱渡桥时,其把刀扔下文钱渡桥下的水里了。通过对照片辨认,被告人黄某乙认出“阿耀”、“阿寿”、廖某、“黎担”,即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韦栋耀、廖某、杨某某。对刀具相片进行辨认,认出与他捅伤人相似的刀具。被告人黄某乙指认其将捅伤人的尖刀丢到文钱渡桥下的河水中。
2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9年11月23日凌晨其在园外园娱乐城三楼K01包厢饮酒,其叫服务员拿一个扎盅时,与女服务员的男朋友发生争执,其过去推那男子,那男子打一拳在其脸上。后其离开包厢下到街上时,对黄某乙、廖某、候家波、阿耀、“黎担”说“刚才被那男子打中一拳左脸上,好痛”。不知是谁说“你被打中就不同啊”。其便冲上园外园三楼找那男子打,他们也跟其冲上三楼,其见到那男子在三楼梯口处,便马上卡住他脖子往K01包厢推去,并踢一脚他大腿,接着黄某乙、廖某、“阿耀”、“黎担”、候家波相继上到K01包厢门口,其推那男子到K01包厢内,又动脚踢那男子,廖某、“黎担”、“阿耀”冲进来也用拳脚殴打那男子,“黎担”打那男子最狠,黄某乙持刀往那男子的身上连捅了几刀,其过去想挡他的刀,手被刀划出血。那男子跌倒在包厢地板上,身上、地板都流有血,其一伙就跑离园外园娱乐城。通过对照片辨认,张某某认出持刀捅伤被害人是“黑五”(黄某乙)、廖某、“黎担”(杨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
22、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和照片,证实11月23日凌晨的1时许,其和张某某、“阿五”、“黎担”、“阿耀”、“猴三”等人在园外园包厢玩。张某某在外面和别人争吵了,其把张某某推开。后来大家又回到包厢内打那男青年,其双手用力推他前面,刚想用拳打该男子头部时,该男子蹲下,身上有血流到地板上,其就不打了。后来听黄某乙说他用刀捅了那青年,自己的手也被刀割伤。通过对照片辨认,廖某认出同案人“黎担”(杨某某)、“阿五”(黄某乙)、“阿寿”(张某某)。
2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9年11月22日晚,其和“黑五”、“阉鸡”、“波仔”、“番鬼”、“阿耀”等人到园外园K01包厢玩。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看见“阿十”和一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在走廓发生争执,“阿十”用脚踢打那名男子,其和“波仔”一起去把他拉回包厢。大概过三、五分钟,“阿十”又在走廓用一只手卡住那名陌生男子的颈部往墙上推,那名男子还手与“阿十”对打。其和“波仔”、“阉鸡”等人把“阿十”拉走。结完帐后一起到对面粥摊吃宵夜,“阿十”对他们说“他刚才被那名男子打了一拳在脸上”。“黑五”和“阉鸡”说“你被打中就不同了喔”。“阿十”、“黑五”往园外园KTV娱乐城跑去,大家跟在后面。在三楼K01包厢门口,“阿十”用一只手卡住那名男子的脖子,“黑五”持刀朝那名男子的胸部捅了几刀,其和“阉鸡”、“波仔”、“番鬼”又跟着过去用拳脚殴打那名被捅伤的男子。“阉鸡”用脚踢,又用啤酒杯砸那男子。其朝那名男子的下巴打了一拳,想拿胶椅打那名男子时,被其弟弟杨某东的女朋友双手抱住推出门口。通过对照片辨认,杨某某认出同案人“阿十”(张某某)、“阉鸡”(廖某)、“阿五”(黄某乙)。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形成证据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