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雁,光山县司法局寨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31日17时许,二被告父母所有的一头牛挤原告家的草垛,原告将牛赶到被告家门口时,二被告母亲骂原告不该赶她家的牛,原告没有理会,准备回家,被告李某丙将原告拉扯到被告父亲的堂屋,被告弟弟把门插住,李某丙上来就抓原告头发、踢原告肚子,李某乙也上来抓原告脸部、踢原告肚子,并用拳头打原告头部,后经同组邻居李某明的妻子劝架,才把原告扶回家,后入院治疗花医疗费5000余元,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4686.75元、误工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50元、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09年10月31日17时许,原告以二被告父母所有的牛挤原告李某甲家的草垛为由,将牛赶到二被告家门口,二被告母亲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引起矛盾,二被告母亲走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发生口角引起双方相互厮打至被告李某乙家中,致原告李某甲受伤,入住光山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1、头面部挫伤、抓伤、脑震荡。2、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在该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4688.73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四张。2、2009年12月10日寨河派出所证明。3、2009年12月9日寨河派出所出具的李某乙、李某丙的户籍证明。4、寨河派出所对李某乙的询问笔录及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5、2009年11月26日光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2009年10月31日寨河派出所对原告李某甲的讯问笔录、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7、原告李某甲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13日住院收费单据1张计款4463.73元。2009年10月31日检查费单据1张计款220元,2009年11月2日检查费1张计款5元,2009年11月2日法医鉴定费1张计款260元,2009年11月2日照像单据1张计款50元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因邻里小事发生纠纷,本应通过相互沟通,协商化解矛盾,本案中原告李某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未成年人,对该起纠纷的认识能力较差。被告李某乙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厮打中致原告受伤入院治疗,被告李某乙应承担该起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乙由于其行为给原告健康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赔偿。原告李某甲的赔偿为:1、医疗费4688.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3天×1人)330元;3、交通费50元;4、护理费(30元×13天×1人)330元,合计5398.73元。对原告要求赔偿法医鉴定费260元、照相费50元,原告虽然举证其已交了法医鉴定费260元及照像费50元的单据,但并未提交法医鉴定书及照片,对原告该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原告伤情不符合赔偿精神抚慰金条件,对原告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丙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害与李某丙有关,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某丙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提交答辩意见,视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5398.7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珠

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张崇福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术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