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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明知车牌为湘x的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x元)一辆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仍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事后,被告人罗某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现在逃)。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明知车牌为粤x的银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x元)一辆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仍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事后,被告人罗某将该车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后何某又将此车转卖给他人。

3、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明知车牌为湘x的银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价值为x元)一辆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仍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供自己使用。

4、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明知车牌为湘x的红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价值为x元)一辆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仍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

以上四辆被盗车辆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x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信息相关资料,领条,车辆移交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李某、朱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李某某、郭某乙、周某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

二、对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邓慧丽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某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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