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王某业、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新密市X镇谷家庄煤矿,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后孟某将王某推到在地时,王某被地上的过丝机绊倒,致王某头部受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孟某于2012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王某、王某、张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过失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能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33000元,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予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