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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龙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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