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龙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