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董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XX与被告易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位于XX市X区XX路XX栋XX号预售商品房的团购指标归原告董XX所有,被告易XX自愿放弃该预售商品房团购指标的共有权。后期该房屋余款由原告董XX自行支付;
三、位于XX市X区XX栋XX号(现住房屋)内所有家电归被告易XX所有,及被告易XX向原告董XX父母个人借款x元,全部抵扣被告易XX团购指标部分;
四、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原告董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