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郭某乙之妻。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被告郭某乙以办矿需要资金为由在原告唐某处借款x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并当即由被告郭某乙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郭某乙均未偿还,故原告唐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乙、刘某自愿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唐某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郭某乙、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洪明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邝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