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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郭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丁、第三人王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河南省舞钢市X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丁,男。

原审第三人王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女。

申请再审人郭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丁、第三人王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对该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郭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第三人王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郭某丁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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