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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某与xxx公某、x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公某与被告xxx公某、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公某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某诉称,其于2006年8月21日、2006年10月18日、2007年4月12日与被告xxx公某分别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对xxx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合同总计金额为x元,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提交《陕西省施工图初步审查意见书》时,被告应支付100%的费用,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x公某支付施工图审查费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公某辩称,其于2005年7月27日与xxx签订了《xxx校区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书》,其系受xxx委托对外进行相关项目的审批、建设,委托建设合同书中约定图纸审查费应由xxx认定支付,故其仅是xxx的代理方,该项目早已交付xxx使用多年,应由xxx支付审图费用,且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初步审查意见书》共五份,有三份的抬头标明是xxx,说明原告知道xxx公某系xxx代理方,应向xxx主张债权。另,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教学楼的《施工图初步审查意见书》无其人员签收的亲笔签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xxx公某于2006年8月21日、2006年10月18日、2007年4月12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xxx二期建设教学楼、二期7#、8#住宅楼、5#公某楼及运动场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原告提交《陕西省施工图初步审查意见书》时,被告应支付100%的费用,合同总计金额为x元。后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图初步审查意见书,并多次向被告xxx公某发出催款通知,被告xxx公某承认收到过催款通知,并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已履行合同,现相关施工工程均已施工完毕,但其认为其签订合同系代理行为,图纸审查费应由xxx支付。另查,2005年7月27日,xxx公某与xxx签订了《xxx校区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书》,约定xxx委托xxx公某以xxx名义依法办理与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相关的手续,对项目进行施工建设等,由xxx公某承担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合同第七章xxx对xxx公某“承担项目投资总额的认定范围”中载明图纸审查费包含在认定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审查合同、补充协议、文件审查登记表、委托建设合同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完成了相关工程的初步审查意见书,且相关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告xxx公某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图纸审查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xxx公某辩称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受xxx委托,为代理行为,但其三份合同均系以自身名义与原告签订,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两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本案中,原告向xxx公某主张其合同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xx公某可依据其与xxx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公某支付施工图审查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xxx公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翕萍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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