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任某与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