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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与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

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任某与被告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新沂市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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