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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乙、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果,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乙、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承致、陈东果,被上诉人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朱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徐某乙、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因本案与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故原审以本案已经法院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上诉人新县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崔仁海

审判员叶召义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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