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原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人民陪审员王培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