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86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1985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某玲
人民陪审员赵某玲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