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
被告兰某,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5年,被告兰某因欠原告曹某水管款向其出具“今欠到曹某买水管款币伍仟零柒拾伍元整(5075元)”的欠条。后经原告曹某催讨,被告兰某于2007年2月支付1000元,2008年支付400元,2009年支付500元,余款3175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曹某请求判令被告兰某支付货款3175元,按年利率5.5%支付2005年11月2日至诉讼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04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某所欠原告曹某货款3175元,在2011年11月21日支付1600元,余款1575元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货款,则原告曹某放弃要求被告兰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47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则被告兰某自愿在逾期2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47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