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田仲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