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南川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苏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告杜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原告苏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凯和代理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赵某铨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3月相识,同月29日就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于2001年6月初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已经分居长达10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居住于南川区X街道大铺子居委X组。2001年6月初,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结婚证、大铺子居委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并有本院对杜某的父母所作询问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达10年之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实质意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和被告杜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何凯
代理审判员黄
人民陪审员赵某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