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乙X号朝外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百子某南二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恒量公司)与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乐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被告乐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量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公司,在写字楼租售行业占有较大份额并享有良好声誉。我公司于2004年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已在工信部备案,我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建立了包括上千条楼盘租售信息的数据库并不断更新完善。2011年1月,我公司员工及客户反映在网上发现了与原告相似的网站,经我公司调查属实。乐成公司经营的网站,相关网页设计、文某、楼盘介绍等与原告网页近似或完全照抄,甚至将我公司的ICP备案号也抄袭到乐成公司的网站上。我公司认为,乐成公司和我公司系同一行业,乐成公司的抄袭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网站内容的著作权,而乐成公司使用我公司网站名称和ICP号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乐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著作权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不正当竞争部分赔偿7万,支付我公司支出的公证费4259元。
被告乐成公司辩称:第一,恒量公司只是若干房地产中介企业中的普通一员,并非知名企业,公众认知度低。恒量公司的网站并非知名网站,我公司不可能通过仿冒其网站获益。第二,恒量公司网站的网址是www.x-x.com,中文某称是“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我公司网站的网址是www.x.com,中文某称是“北京房讯网”,二者存在根本区别,公众不可能产生混淆和误认。第三,恒量公司网站主要业务是写字楼租售,而我公司网站的经营范围则广泛很多,不但包含写字楼租售,还包括其他类型房屋的租售,二者经营范围不同。第四,双方网站背景、图某、布局、颜某、内容等均存在明显不同,我公司并没有仿冒恒量公司的网站。我公司使用的ICP号是京ICP备第x号,而恒量公司的是京ICP备第x号-1,两者并不相同。第五,网站并非商品,只是用来展示商品或服务,因此网站需要公众搜索才能出现。由于我公司网站的网址和恒量公司网站的网址不同,不会产生对消费者的混淆。第六,恒量公司主张赔偿额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恒量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恒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网址为www.x-x.com)由恒量公司主办,该网站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x号。“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主要信息为写字楼、公寓和商铺的租赁、买卖中介信息。为“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开办,2007年10月16日,恒量公司和案外人北京市盛世阳光文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世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建设”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恒量公司委托盛世公司开发设计网站,所制作设计网站的源代码版权归恒量公司。为此恒量公司共支付x元。
“房讯网”(网址为www.x.com)由乐成公司经营。“房讯网”的主要信息为写字楼、公寓和商务中心的租赁和买卖中介信息。
就“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与“房讯网”的网页内容,恒量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对比“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与“房讯网”公证书中记载网页的首页、子某、房源信息三个方面,存在如下相同或近似之处:首页布局和颜某选用近似;首页大标题文某均是“商务地产选址顾问”;首页菜单栏设置近似,都包含行业动态、热点楼盘、写字楼、公寓、整租整售、企业选址;首页右下版块中的“我要求租”、“我要出售”、“我要求购”、“我要出售”的样式图某完全一致;“我要求租”和“我要出售”项下的提示语和信息项近似;关于企业选址项的文某描述和流程完全相同,“房讯网”的文某描述中还出现了恒量公司网站的名称“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对“西单国际大厦”和“中国化工大厦”楼盘项目的描述和图某完全相同,“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对“西单国际大厦”文某描述的最后遗漏了句号,“房讯网”的相同部分也没有句号。另,“房讯网”的首页底部署名的网站备案号为ICP证x号。
另查一,2010年至2011年,恒量公司为其经营的网站在百度和谷歌上支出了广告费x.16元。恒量公司2010年10月、12月,2011年1月作为中介促进楼盘租赁收取的代理费合计为x.15元。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恒量公司支出了公证费4259元
上述事实,有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建设合同及网站建设费发票、公证书三份、广告费发票、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网站建设合同及相应合同履行的证据,可以认定2007年恒量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涉案“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恒量公司对该网站网页的独创部分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房讯网”抄袭了“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我要求租”、“我要出售”、“我要求购”、“我要出售”的样式图某、企业选址项的文某描述和流程、“西单国际大厦”和“中国化工大厦”楼盘项目的描述和图某,对上述行为,乐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
恒量公司经营“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业务包括写字楼、公寓和商铺的租赁、买卖中介信息,乐成公司经营的“房讯网”包括写字楼、公寓和商务中心的租赁和买卖中介信息,两个网站信息存在重叠,故恒量公司和乐成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房讯网”系乐成公司经营,从“房讯网”的首页布局、颜某、栏目设置等和“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对应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房讯网”网页使用了“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网站名称和ICP备案号,上述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将“房讯网”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联系起来,损害了恒量公司的经营利益,故乐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负担诉讼合理费用的责任。
就乐成公司应当负担的赔偿额,本院考虑乐成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内容、侵权过错、损失后果等因素,就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额合并酌情确定。公证费支出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停止涉案的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房讯网”(网址为www.x.com)首页、网页布局、栏目设置进行改版,删除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网址为www.x-x.com)相同和近似的内容;
二、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四千二百五十九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韦铁兵
人民陪审员李欣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某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