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郭某杰
代理审判员张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