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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社新湘路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彭某于1996年6月24日向我社借款6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某偿还贷款本息。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积极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于1996年6月24日在原告所属新湘路信用社借款6万元,约定了借款到期日为1996年9月24日,利息为月利率12.81‰,借款到期后,被告彭某仅偿还了借款本金1.1万元及至2002年1月11日止的利息,余欠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彭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被告彭某订定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2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10前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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