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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李某乙与村X组签订的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李某甲未侵权。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李某乙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与村X组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村民代表签字。李某乙依据协议交纳6000元的承包费。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李某乙依据协议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李某甲无故阻扰李某乙在争议土地上施工已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李某甲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清除李某乙承包土地上障碍物正确。综上,李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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