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8日和11月2日,被告人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曹某、房某X等人在永城市X组庄东地南北生产路东侧,滥伐杨树15棵,经鉴定被采伐的15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2.381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曹某、房某、房某X、崔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