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X族,住綦江区X组。

委托代理人赵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綦江区X镇XX街XX号附XX号。

被告冉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女,生于19XX年X月XX,X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X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