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X族,住綦江区X组。
委托代理人赵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綦江区X镇XX街XX号附XX号。
被告冉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女,生于19XX年X月XX,X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X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