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34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13日晚,付某某饭后在本村姜某家门口,与被告人姜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付某某右眼被姜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已民事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人芦某证言,法医学伤情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明,被告人姜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