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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又名郑X),女,4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的丈夫黄××伙同黄×在内黄县X村西地盗窃78棵枣树,价值人民币2390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郑某得知黄春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丈夫黄××实施盗窃行为而为其提供逃跑地点,帮助黄春玉××逃跑到贵州省遵义市X镇的一个石料厂务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的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1日,折抵刑期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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